广东金融学院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2024年修订)

作者: 时间:2025-03-06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完善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45 号)、《广东省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粤审委办〔2021〕25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粤教审〔2023〕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审计,聚焦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积极推进审计全覆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管理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上级工作部署,推动所在单位事业发展,管理公共 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 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以下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法依规独立对学校内部管理的领 导干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职情况进行的监督、评价和建议。

第五条  学校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主要包括:

(一)学校中层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所属单位中层正职领导职务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分管日常工作的中层副职领导 干部;

(三)学校要求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领导干部。

第六条  审计处依法依规独立实施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本单位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 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对有意设置障碍、推诿拖延的,应当 进行批评和通报;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严肃问责追责。参与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审计人员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 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  审计处及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 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不得委托其他组织独立实施。 在审计力量不足的情况下,除涉密事项外,审计处在严格项目 管理、强化质量控制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社会审 计机构或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协助开展经济责 任审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二章  审计组织协调

第九条  学校党委应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健 全相应的组织协调机制,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研究经济责 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困难和 问题,保证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需的力量和经费。

第十条  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召集人为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成员单位为党 委组织部、审计处、纪检监察室、人事处、财务处和资产管理处。根据工作需要,召集人可以通知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列席 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审计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任职 期间进行,也可以在领导干部离任后进行, 以任职期间审计为 主。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实际 情况,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科学制定经济责任审计中长 期规划和审计项目计划,推进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

对同一单位 2名以上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可以同步组织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分别认定责任。

第十三条  审计处会同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提交学校党委会议审定。

学校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与本校其他审 计项目和监督检查工作相结合,避免重复检查。

第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按照下列程序制定:

(一)审计处商组织部提出审计计划安排,组织部提出领导干部审计建议名单;

(二)召开联席会议讨论审计建议名单,讨论结果由组织部报批,最终确定当年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名单;

(三)由审计处拟定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报请分管审计工 作校领导审批,并经校长办公会、党委会讨论通过后纳入审计处审计工作计划;

(四)组织部根据确定的审计工作计划, 以书面形式委托 审计处实施审计。

第十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 更。确需调减或者追加的,应当按照原制定程序,报学校党委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遇有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 施、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 以及存在其他 不宜继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情形的,审计处商纪委监察室、党 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单位提出意见,报分管审计工作校领导 批准后终止审计。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充分考虑领导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履职特点和审计资源等因素, 依规依法确定审计内容。

第十八条  学校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及 上级工作部署情况;

(二)本单位重要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的制定、执行和效 果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内部控制建设情况,财政财务管理情况,债权债务 情况,经济纠纷和历史遗留经济问题情况,经济风险防范情况,资金、资产、资源等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 以及在预算管理中 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情况;

(五)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 洁从政规定情况;

(六)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九条  审计处根据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

第二十条 审计处在实施审计 3 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部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抄送学校组织部、人事处、纪检监察室等有关部门。

审计通知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 )审计项目名称;

(二)被审计单位名称和被审计领导干部姓名;

(三)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和审计起止时间;

(四)需要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领导干部等提供的资料, 以及其他必要的协助要求等;

(五 )审计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

第二十一条  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审计组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的相关情况,评估其存在重大问题的可能性,确定审计的应对措施,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实施方案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姓名;

(二)项目名称;

(三)审计目标和范围;

(四)审计内容和重点;

(五)审计程序和方法;

(六)审计组成员的组成以及分工;

(七)审计时间进度计划;

(八)审计工作要求。

第二十二条  召开审计进点会。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组织召开审计处负责人、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审计进点会,听取被审计领 导干部作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述职报告,安排审计工作 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审计公示。 审计组应当在被审计单位公示审 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要求和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以及其他有 关单位、人员等,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与被审计领导 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报告内容 包括职责范围、分工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任期目标和目标完成情况、重大经济事项集体决策情况,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部控制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本人遵守财经法纪及廉政规定情况等;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会议记录,会议 纪要、决议决定、请示、批示, 目标责任书及完成情况。经济 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机构编制、规章制度、 以往 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资料;

(三)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四)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五 )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 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加强与其他专项审计的统 筹协调,科学配置审计资源,创新审计组织管理,推进大数据 等新技术应用,建立健全审计工作信息和结果共享机制,提高 审计监督整体效能。

第二十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审计处及审计组应当 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全面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根据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按照规 定的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 项,逐一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工作底稿包含以下内容: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姓名;

(二 )审计项目名称;

(三 )审计事项;

(四)会计期间或者截止日期;

(五 )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以及结果记录;

(六)审计结论、审计发现问题的定性和依据、审计意见 以及建议;

(七)审计人员姓名和审计日期;

八)复核人员姓名、复核日期和复核意见等。

第二十八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处提交经济 责任审计报告。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审计概况,包括审计目标、审计依据、审计范围、 审计内容及重点、审计方法、审计程序和审计时间等;

(二)基本情况,包括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 干部任职及分工情况等;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总体 评价、主要业绩;

(四)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

(五)审计建议;

(六)其他。

第二十九条  审计处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 在单位对审计组审计报告的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组审计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 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对于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审计组应当进行研究和核实,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连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处。

第三十条  审计处应按规定程序对审计组审计报告进行复 核、审理, 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报请学校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发。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是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基础上简 要反映审计结果。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事实清 楚、评价客观、责任明确、用词恰当、文字精炼、通俗易懂。

第三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应按规定程序报学校党委,按干部管理权限送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送纪检监察机构。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 由审 计处按规定向学校党委报告。应当由纪检监察机构处理的问题线索, 由审计处依规依纪依法移送处理。

第三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处可以根据 需要组织召开会议, 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领导班子 成员等有关人员反馈审计结果和相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之 日起 30 日内向审计处报送整改方案;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 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整改,并将书面整改报告报送审计处。

第三十五条  审计处应按照有关规定将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相关资料归档。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三十六条  审计组应当在审计查证或者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在审计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 持,对审计中未涉及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三十七条  对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 存在的问题,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内部管理的领导干 部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 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 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第三十八条  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上级单位有关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上级单位有关规定的;

(三)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上级单位 工作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 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 目标责任书 等规定的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 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 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 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公 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 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  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 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公共 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二)违反本单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 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 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上 级单位有关规定,或者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 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本级或 者下一级单位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上级 单位有关规定的问题,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 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条  审计评价时,应当认真贯彻落实 三个区分开 来”要求。对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 动性、创造性。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结果公告等结果运用制度,将经济责任审计 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审计处应按照规定以适当方式通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纪检监察机构应对审计移送事项依规依纪依法作出处理; 在开展巡察时把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重要内容。

组织人事部门应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及审计整改报告归入被审计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相关职能部门应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 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

第四十二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根据审计结果,应当采取下列整改措施:

(一)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处;

(二)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三)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四)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 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加强审计发现问题 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整改不力的,应按《审计整改约 谈工作制度(试行)》(粤教审〔2018 1 号)启动审计整改 约谈工作。

第七章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东金融学院有关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粤金院〔2017〕138 )同时废止。

广东金融学院审计处